苏维埃属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盟

本文内容基于《苏维埃属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盟宪法》

基本信息

  • 正式名称:苏维埃属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盟
  • 简称:联邦联盟
  • 首都:喀什夫
  • 副首都:延港
  • 国歌:《人民的联邦联盟》
  • 官方语言:俄语、华语
  • 货币:联邦联盟币
  • 成立时间:联盟4年10月4日

序言

苏维埃属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超级大国。联邦联盟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再加入苏维埃属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后,联邦联盟的历史,是劳动人民挣脱资本主义枷锁、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斗争史,是社会主义在世界各国取得胜利并不断取得胜利的历史。

伟大的喀什夫社会主义革命,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开辟了通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光明大道。在联邦联盟共产党与劳动人民的领导下,联邦联盟人民建成了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强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超级大国,确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了改革开放、"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与多种分配制度,各职业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享受着真正的自由和权利,过着有意义的生活。

基本国家信息

国徽与国旗

联邦联盟的国徽形式为:镰刀和铁锤绘于下面有阳光照耀、周围有麦穗环绕的地球上,麦穗上有用官方语言和使用最广泛的工作语言写上"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的字样,中间则是由15个大加盟国按加入顺序排列的图案。国徽顶端绘有五角星一枚。

首都与官方语言

苏维埃属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盟的首都是喀什夫,是全联邦联盟的政治、文化、军事等中心。副首都是延港,是全联邦联盟的经济中心。

联邦联盟的官方语言是俄语,副官方语言是华语,工作语言为远东语、伊朗语、雅库特语、英语、法语、德语等,同时允许使用并尊重一切语言,对少数使用语言进行保护。

国歌与象征

联邦联盟的国歌是《人民的联邦联盟》,各种会议开始前需演奏《人民的联邦联盟》和《国际歌》。

联邦联盟国花为向日葵,国宝为远东熊

社会结构

苏维埃属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盟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恩格斯精神、先锋队论、毛泽东思想、喀什夫理论等为指导思想且允许多种主义思想存在的社会主义体制国家联盟,目标是实现所有加盟单位成为富裕水平,人民共同富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最高理想实现共产主义。

经济基础

联邦联盟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主体使用社会主义市场计划经济,但同时也对少数加盟单位的经济制度进行保留,实现多元化发展,大力推动绿色经济和科技经济发展。

联邦联盟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联邦联盟法律的规定在联邦联盟投资,同联邦联盟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所有制形式

联邦联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多种形式:国家社会主义所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存在,不论主义意识,主体为社会主义市场计划经济,以发展经济为核心。联邦联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余所有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余所有分配方式共同存在。

国家结构

苏维埃属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盟,是由各平等的苏维埃属共和国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成的联盟国家,为巩固联邦联盟团结,加强中央管理,分为15个大加盟国,包括:

  1. 苏维埃属远东伊朗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2. 苏维埃属布里亚特萨哈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政府)
  3. 苏维埃属英欧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4. 苏维埃属联合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5. 苏维埃属斯堪的纳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6. 苏维埃属丝罗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
  7. 苏维埃属南人民社会主义共和国
  8. 苏维埃属某只苏球社会主义共和国
  9. 苏维埃属广东社会主义共和国
  10. 苏维埃属远东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属阿这社会主义共和国
  11. 苏维埃属星际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12. 苏维埃属九州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13. 苏维埃属欧罗巴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14. 苏维埃属法拉索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岸德夜政府)
  15. 苏维埃属新亚细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加盟单位权限

各联邦联盟的加盟单位、组织的主权只受联邦联盟宪法规定的范围的限制。在这个范围以外,每一个加盟单位都独立行使国家权力。联邦联盟对各加盟单位的主权都加以保护,联邦联盟坚决维护每个加盟单位的合法权益。

每一加盟单位都保留退出联邦联盟的权利,但必须经过最高苏维埃会议通过才行,如不经过允许擅自独立或退出,将视为非法行为。

联邦权力

联邦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行使下列职权: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联邦联盟,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接受新国家、单位、组织加入联邦联盟,监督对联邦联盟宪法的遵守,组织联邦联盟国防,制订联邦联盟国民经济计划,批准联邦联盟统一的国家预算和决算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利

联邦联盟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

  • 劳动的权利: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报酬的权利
  • 休息的权利:规定工人和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为七小时,每年都有照付工资的休假
  • 物质保证的权利: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享受物质保证的权利
  • 受教育的权利:实行各种免费教育,对青年实行普及义务中等教育
  • 言论、出版、集会自由:为了适合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法律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罢工和示威自由
  • 人身自由:公民有人身不可侵犯的保障,住宅不可侵犯和通信秘密均受法律保护

公民义务

联邦联盟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 遵守联邦联盟宪法,遵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诚恳地履行社会义务
  • 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等一切所有制
  • 保卫祖国,在联邦联盟武装部队中服兵役是联邦联盟公民的光荣义务
  •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政治机构

联邦联盟共产党是联邦联盟工人阶级、集体农庄农民、知识分子等一切人民的先锋队,是联邦联盟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恩格斯精神、先锋队论、毛泽东思想、喀什夫理论等为指导思想,始终代表着联邦联盟人民的根本利益,致力于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目标。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联邦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联邦联盟最高苏维埃,由联邦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两院组成。联邦联盟的立法权只能由最高苏维埃行使。

最高苏维埃每届任期四年,两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立法提案权。法律经联邦联盟最高苏维埃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通过后,即被认为批准。

国家管理机关

苏维埃属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盟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联邦联盟部长会议,对联邦联盟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

联邦联盟部长会议统一并指导全联邦联盟的各部工作,采取措施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国家预算,维护公共秩序,在外交方面实行总的领导,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一般建设等。

司法机关

联邦联盟的审判权由联邦联盟最高法院、加盟单位最高法院、边区法院和省法院、自治共和国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等一切行政单位法院行使。

联邦联盟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联邦联盟和各加盟单位所有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情况外,一律在人民陪审员参加下进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武装力量

联邦联盟武装力量在所有加盟单位军队基础上,大致分为陆军、海军、空军、后勤保障军、火箭军、空降军、太空军、维和军、治安军、站点空间军、边防军、机动装甲军、医疗军、消防军、工程军。

军事编制

联邦联盟军队编制为:军种、方面军、集团军、军、师、旅、团、营、连、排、班、组、队。

联邦联盟下辖多个军区,包括中央军区,东亚军区,北亚军区,南亚军区,西亚军区,东南亚军区,中亚军区,东欧军区,北欧军区,南欧军区等。

海军与太空军

联邦联盟海军下辖舰队:和平洋舰队,共产洋舰队,人民洋军队,南冰洋舰队,北冰洋舰队。

联邦联盟对太空中的加盟单位有一定的管理和保护措施,且太空部分加盟单位所属太空领域也算是联邦联盟领土的一部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联邦联盟太空军负责维护联邦联盟在太空的利益和安全。

国家安全机构

联邦联盟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辖联邦联盟中央情报局、联邦联盟调查局、联邦联邦安全局、联邦联邦军事情报局、联邦联盟肃反委员会等一切安全对内、外组织,由中央直接管辖,需经过最高苏维埃会议和联邦联盟主席命令才能行动。

国际关系

联邦联盟是爱好和平的国家,始终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规则,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准则,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国际组织参与

联邦联盟是中华虚拟国和微国家联盟的四大初始创始国之一,坚决同其他创始国维护联盟并帮助各国家发展。

联盟大会是中华虚拟国和微国家联盟的权力机构,联邦联盟积极参与其下辖所有公署、委员会等组织,设调和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长期政策理事会、秘书处以及和平法院。

联盟国际

联盟国际是由联邦联盟设立的帮助俄罗斯联盟内所有加盟单位共产党、工人党等社会主义性质政党国际,是反帝反封建的共产主义国际联盟组织,联盟国际驻地为喀什夫。

联邦联盟远东联邦是联盟国际的创始国和主导国,坚决维护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发展,为解放全人类而斗争。联盟国际下设调解院、互助理事会、行动指导处、民事调查组、观察组委会、共同防御所。

外交政策

联邦联盟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俄罗斯联盟加盟国家与其它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尊重人民选择,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加盟单位

联邦联盟下辖众多加盟单位,包括加盟共和国、加盟组织、自治共和国等,以下是部分主要加盟单位:

15个大加盟国

苏维埃属远东伊朗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苏维埃属布里亚特萨哈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维埃属英欧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苏维埃属联合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苏维埃属斯堪的纳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苏维埃属丝罗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属南人民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维埃属某只苏球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维埃属广东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维埃属远东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属阿这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维埃属星际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苏维埃属九州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苏维埃属欧罗巴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苏维埃属法拉索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苏维埃属新亚细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特殊加盟单位

联邦联盟下辖一些特殊加盟单位和组织,包括:

  • 远东联邦特别联邦(联邦特别行政区)
  • 伪苏维埃属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盟(临时行政部)
  • 联邦联盟托管加盟单位
  • 联邦联盟属加盟单位和各加盟单位设立的架空国
  • 封国管理委员会、担保国联合委员会、联合团体、藩属国、朝贡国、侯国和诸侯国

加盟单位等级

联邦联盟加盟单位等级划分为:加盟国,特别加盟国,加盟观察国,加盟地区,观察加盟国,特殊加盟国,会员国,成员国,政府,组织,附属国,属国,保护国,卫星国,临时加盟国等多个等级。

宪法

《苏维埃属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盟宪法》是联邦联盟的根本法,是联邦联盟所有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是苏维埃属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是联邦联盟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联邦联盟公民权益的保障书。

宪法结构

宪法包含以下主要章节:

  • 序言
  • 第零章 宪法意义和联邦联盟共产党
  • 第一章 社会结构
  • 第二章 国家结构
  • 第三章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第四章 加盟单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第五章 国家管理机关
  • 第六章 加盟单位国家管理机关
  • 第七章 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第八章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第九章 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员会
  • 第十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一章 选举制度
  • 第十二章 基本国家信息
  • 第十三章 民族宗教信仰与团体、武装力量信息等
  • 第十四章 国歌党歌、隶属和下辖组织
  • 第十五章 宪法修改程序
  • 特别章 苏维埃属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联盟、苏维埃属三民主义委员会
  • 结语

宪法修改

联邦联盟宪法无论任何加盟单位,在任何时间,提出修改宪法的意见只要经过审批,且符合标准,对其他加盟单位和联邦联盟有好处的可以修改;经过最高苏维埃和其他重要会议审批或者在实际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可立即修改。

宪法修改版本包括:六·二三宪法、七·零五宪法、九·一八宪法、九·二一宪法、一零·零四宪法、一二·二二宪法、一·三一宪法、三·零二宪法、三·三一宪法,最新版本为五·一七宪法。